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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建议完善农业保险市场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但农业本身具有风险高度集中和多元化的特点,如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等。农业保险作为转移、分散和化解农业风险的一种可行机制和有效制度,有效地降低了农户因自然灾害、市场环境等造成的损失,因此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发展情况,影响农村居民收入。所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市场制度,对稳定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近年来,安徽专员办结合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审核,深入基层一线,实地调查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认为目前农业保险市场在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政策配套、产业结构、保险产品结构等方面尚需完善,对此,安徽专员办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引入适度竞争,逐步健全农业保险市场竞争机制。以省为单位,经营农业保险机构之间应形成适度竞争的局面。机构过少则不利于市场竞争,容易造成市场垄断,缺少市场激励,不利于保险机构改善服务水平,农户也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机构过多虽然带来了充分竞争,但是考虑到农业保险客观上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若全部交由经办机构商业化运作,市场完全放开,难免会造成恶性竞争,政府监管的成本也会大大增加,机构竞争的成本最终会转嫁到农业生产主体上。引入适度竞争,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尊重农民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刺激保险经办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及工作效率,强化经营意识,从而达到规范农险项目运营操作,改善农险服务质量,切实服务三农发展的目标。

  二是准确定位政府参与角色,引导农保市场健康发展。政府应当以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到市场中来,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一省的农业保险市场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招标工作,择优确定经办机构。考核重点的落脚点应该在经办机构的合规评估和服务评价,建立淘汰机制,对合规意识差、管理服务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动态调整,营造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三是减少政策性农业保险县级财政配套要求,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产业。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压力不显化,但现阶段县一级的补贴压力已经凸显。目前大部分地区县级财政实力底子本身较薄,再配套一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也进一步加剧了县级财政的收支矛盾,对于因地制宜的发展特色保险,也是无米之炊。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求县级配套的比例不高(5%-25%之间不等),建议可以取消县级配套的要求,将县级财政资金用在特色保险险种的开发和加大保障力度方面。

  四是由“保成本”向“保收入”升级,引导产业结构升级。随着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农村集体资产权益明确为代表的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不断扩大,伴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劳动力人口加速流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向规模化经营转型。作为农业保险的市场经营主体应积极开展风险测算,合理拟定保险费率,进一步提高种粮大户,特别是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金额。通过提标,由覆盖种子、化肥、农药、灌溉和地膜等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向农产品收入保障过渡,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抵御能力。推动农业由分散型经营向规模化经营转变,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劳动生产率,规模化生产提高土地出让率,集约化经营提高资源组合效率,依靠科学技术、组织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的集约投入和深度开发形成新的要素组合方式,促进全要素生产素的提升,提高粮食安全系数和农产品比较竞争优势。

  五是由“保灾害”向“保价格”升级,推动保险产品创新。除保障因自然灾害及疫病所导致的风险之外大力发展价格指数类保险,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种植业和养殖业指数的经营经验和历史数据积累,完善相关保险产品条款的设计和费率拟定,稳定农户的收入预期,平滑农产品价格周期性变化。同时利用期货市场等衍生金额工具,积极探索“保险+期货”的模式,实现风险对冲,确保粮食安全系数的稳定。农户将其所面对的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通过保险的形式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市场主体通过风险的集中管理,以规模经营的低成本消化风险的同时向再保险市场转移,也可以通过对大宗农产品的套期保值操作将风险转移到农产品期货市场。相较于托市政策,采用农产品价格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农户可以根据当地的种养殖成本,结合自身的经济水平和农产品市价波动风险有选择性的投保,实现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化以更好地发挥价格信号对于农产品市场参与主体的指引作用。

  六是应当明确省级农业保险工作牵头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已步入正轨,但是下一步应进一步厘清和压实责任,省级部门中要确定农业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加强协同推进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经办机构的服务主动性、积极性,各级政府及相关协同部门则是负责做好协助配合和监管等工作。

  七是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和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各地财政部门、银保监局、专员办应形成监管合力,各负其责。尽快建立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过程跟踪补贴资金流向,确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全。在对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方面,要严肃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机构、相关单位经营、管理的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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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16日